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 2012〕26号) 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 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 普通 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 职 ) 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享有“全国文明城市”、“摄影之乡、浙江绿谷、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等美誉的丽水市区, 学校 办学地点:白云校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 357号,绿谷校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327号;邮政编码:323000。
学校国家代码为:12878,浙江省代码为:0072。
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获奖技能竞赛项目确定学生录取专业,学生录取专业为该竞赛相关或相近专业。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向我校申请录取,招生计划数不受限制。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六条 符合浙江省20 20 年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的应届中职毕业生,且已办理浙江省 20 20 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 . 中职期间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免试升学: 1 . 学生向所在中学申请,填写《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并经所在中学、当地招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盖章。
2 . 学生所在中学按报考条件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五 个工作日,要求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考生名单、所在班级、获奖项目、拟申报专业( 1个)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 材料寄送 公示结束后向我校报送免试升学材料( 只接收 顺丰速运 )。
考生须于 6月 10 日前将申请材料寄送至我校 招生就业处。
提交的 材料包括: (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 2)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中学公章)(一式两份); (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 ( 4 )高考体检表或体检反馈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 ( 5 )《 20 20 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 A4纸复印,一式两份);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
第五章 审核录取 第 九 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及学生所在中学提供的材料对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我校招生就业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招生网( http://zsw.lszjy.com )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录取手续。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 一 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 二 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免试升学工作;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 “程序公开,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十 三 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考试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 四 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我校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当年所有推荐保送学生进行重新审查。
第七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咨询电话: 057 8 — 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 十 六 条 监督电话: 0578-2296456,2292456 第 十 七 条 学校 网址: 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 http://zsw.lszjy.com 第 十八 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 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并有 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 十九 条 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凡学生体检符合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 就业处 负责解释。